債務轉移
我來說一個很現實的例子 . 讓大家了解債務轉移的陷阱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沒有“舉新債,還舊債”。
注意喔,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500萬的貸款。很高興的跟銀行要“清償證明”時,被銀行拒絕了:因為賣方李四還欠銀行300萬元沒還 (此300的債務跟源房屋貸款無關),必須把這300萬還掉了,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為什麼捏 ?
駐 : 補充說明一下,這筆貸款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全部”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信用貸款,L/C......〉這對買方張三來說,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銀行還是可以拍賣房子的。
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
“怎麼會這樣?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所以,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其中一節”而已,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學校跟生活中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知道一些相關訊息,我也是在工作經驗中才知道有這些規定〉
看完故事後,請把文章轉寄出去,因為或許你周遭的親朋好友,可能就是下一個犯錯的人。即使再忙,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常識.要學習分享及關懷別人喔!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