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o0122 發表於 2017-11-14 08:48:31

[轉貼] [社會] 離譜!尿液檢體疑被調包 男女嫌犯皆判無罪

譚姓女子因為財物遺失由吳姓男子陪同到派出所報案,沒想到員警發現譚女身上有安毒吸食器,要求驗尿,尿液呈陽性反應,譚女被起訴;法院審理時居然發現檢體經DNA比對顯示是吳男的尿液,譚女獲判無罪,檢方轉而起訴吳男;這次法官認為採證過程有重大瑕疪,也判吳男無罪,可上訴。

負責受理該對男女報案派出所當時有4名警察在場,由女警陪同譚女到廁所採尿,並將尿液檢體封條後送驗,警方認為在眾多員警注視下,檢體被調包的可能性不高,但DNA比對結果卻讓警方傻眼;檢方表示,將深入了解尿液採證過程,是否涉及人為疏失。

104年3月23日上午,譚女因財物遺失在吳男陪同下前往派出所報案,員警卻發現譚女包包裡裝著留有粉末的吸食器,初步驗出安毒反應,員警還查出吳、譚兩人都是毒品人口,但吳男拒絕驗尿,遂由女警陪同譚女到廁所採尿,並將檢體送驗,因呈陽性反應,檢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譚女。

屏東地院審時,譚女否認吸毒,辯稱當天吃了安眠藥,什麼都不知道;院方遂將該尿液檢體送往法務部調查局實驗室進行DNA比對,結果顯示該尿液檢體出自吳男,並非譚女尿液,譚女因而判無罪,檢方轉而根據該檢體比對結果,將吳男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吳男喊冤,指當天陪譚女去派出所報案,警察沒有對他採尿,不知道為什麼驗出來會是他的尿,他根本沒有施用毒品。

合議庭法官認為該尿液檢體雖為吳男所有,但並非依法定採驗程序對吳男採得,無法確認該尿液檢體為吳男於104年3月23日所排放,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應予被告無罪諭知。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轉貼] [社會] 離譜!尿液檢體疑被調包 男女嫌犯皆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