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o0122 發表於 2017-11-14 08:50:10

[轉貼] [社會] 女警盯女毒蟲採尿 檢體離奇女變男

屏東縣譚姓女子財物遺失,由男友吳男陪同到派出所報案,警方眼尖發現譚女包包有安毒吸食器,女警因此對譚女驗尿、呈毒品陽性反應,譚女被送辦起訴,但該檢體經DNA比對,卻顯示尿液為吳男所有,譚女獲判無罪,檢方改對吳男起訴,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採證過程有嚴重瑕疵,不能將該檢體做為吳男犯罪證據,也判吳男無罪。

審判長潘正屏指出,警方對譚女驗尿,檢體卻變成吳男的,此案採證過程有重大瑕疵,法官為釐清究竟哪個環節出問題,將當時派出所內的員警及保管、送驗檢體的人員全都請來詢問,女警也證稱「看著譚女尿尿」,警方說全程均依程序採驗,還是無法得知檢體怎麼會「女變男」,只能以「懸疑」來形容。

譚女因財物遺失,104年3月23日在吳男陪同下,前往屏東縣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報案,員警發現譚女包包裡有殘留粉末的吸食器,初步驗出安毒反應,員警還查出,吳、譚兩人是情侶關係,且都是毒品人口,陳姓女警陪同譚女到廁所採尿,並將檢體送驗,因呈陽性反應,顯示為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檢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譚女。

屏東地院審理時,譚女否認吸毒,辯稱當天吃了安眠藥,什麼都不知道;院方將該尿液檢體送調查局進行DNA比對,結果該尿液檢體出自吳男、並非譚女的尿液,譚女獲判無罪,檢方根據檢體比對結果,將吳男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吳男喊冤,指當天陪譚女去報案,警察沒有對他採尿,為什麼驗出來會是他的尿,他根本沒有施用毒品。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該尿液檢體雖為吳男所有,但並非依法定採驗程序對吳男採得,無法確認該尿液為吳男所排放,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應諭知被告無罪。

受理該對男女報案的中山路派出所,當時有4名警察在場,由女警陪同譚女到廁所檢視採尿過程,並將尿液檢體封條後送驗,警方認為在眾多員警注視下,檢體被掉包的可能性不高,DNA比對結果讓警方傻眼。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傑表示,該尿液檢體既然有毒品反應,又是吳男所有,檢察官依職權起訴,程序上的瑕疵是否足以影響全案事證及判決,是法官的裁量;至於檢體是否有被掉包或動過手腳,檢方將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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