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憶★ 發表於 2008-6-22 11:40:36

終 審 已 結 束 , 由 管 理 員 勝 訴 , 有 關 資 料 內 詳

由 於 帖 子 內 容 已 被 刪 除 , 故 在 此 發 表 有 關 資 料

查 證 後 該 帖 會 員 直 接 引 用 其 他 論 壇 名 稱 , 雖 然 非 作 刻 意 宣 傳 , 但 已 讓 會 員 們 有 一 個 完 整 的 途 徑 去 查 找 其 他 論 壇

不 過 , 該 論 壇 與 本 論 壇 主 流 版 塊 並 不 一 致 , 唯 論 壇 指 引 中 表 明 「其他形式的傳播與來指示其他途徑」 , 而 該 名 會 員 實 為 指 示 其 他 論 壇 , 故 此 在 此 案 中 由 管 理 員 勝 訴 。

除 此 之 外 , 論 壇 對 於 所 有 帖 子 裡 所 發 現 的 其 他 論 壇 網 址 (專 用 論 壇 除 外) 也 是 直 接 刪 帖 禁 言 或 禁 訪 處 理 , 故 此 管 理 員 刪 帖 扣 分 處 理 並 無 問 題。

會 員 雖 非 惡 意 性 質,但 無 心 之 失 亦 乃 失。
但 本 人 念 在 會 員 在 論 壇 頗 有 貢 獻,故 該 次 扣 分 會 減 半,唯 望 會 員 能 於 事 件 當 中 學 習。

陪 審 團 :

陪 審 團 並 無 回 應

♣戀.憶★ 發表於 2008-6-22 11:44:16

[終審]
牽涉人物:會員,三名陪審員,版主(此情況下版主即被投訴之管理員),論壇管理員
過程(務必留意):會員,版主,於五天內以短訊方式向管理員各陳其詞,並限定只能發一短訊陳詞,而由短訊發出後一小時後不能再修改其陳詞,在此時限後任何方式的修改皆不會被接納。當全部人都作出陳詞後,會先由三名陪審員於三天內給意見予論壇管理員,當三名陪審員作出意見後,管理員會於三天內作出最終判決。
限制:只能由會員,版主,陪審員,論壇管理員回應事件,其他人一概不準回帖,不然會扣分處理。
特殊情況:若該投訴的對象為論壇管理員,則由另一位論壇管理員進行終審。
     若五天內版主並無陳詞,則會視短信之解釋為陳詞;如會員並無陳詞,該終審會取消並視會員接納結果,會員不得再上訴。
     若陪審員三天內並無作出任何意見,論壇管理員仍會作出判決。
申訴:會員不能再進行申訴。
獎勵:三名陪審員會於事件完結後,將給予200積極性以作獎勵。
備註:管理員會為審理開帖子以示過程進行中,但帖子會設定權限及無內容直至有審理結果方會公開。
   陪審團會由管理員以短訊方式挑選

陪審團名單將不會公佈,但陪審團之理據將會由本人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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