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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0-9-3 09:4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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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47 天 連續簽到: 0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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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0-5-5 13: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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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可以拒絕接受
你是不是曾經有被警察臨檢,甚至搞得一肚子氣的經驗?究竟警察臨檢時,我們必須配合哪些要求?而哪些要求是我們可以拒絕接受的呢?升斗小民的我們對於這些小常識實在不可不知,否則自身的權益可能因為無知而受到了傷害。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一是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二是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
受理電話
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 02-23319448
大安分局督察組............02-2341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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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肇事紀錄沒減保費
無肇事紀錄沒減費 保險公司要受罰
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實施一年多,不少車主最近正面臨續保事宜。雖然新制車險費率結構增加「無肇事紀錄減費」項目,但不少車主在向保險公司續保時,保險公司卻未減費。財政部保險司前陣子接獲一些車主檢舉保險公司未依規定減費,保險司已對多家溢收保費的保險公司開出罰單,每案罰鍰二十萬元。
保險司官員指出,自去年四月起實施的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保額和保險費大幅提高一倍左右,但也增加以肇事紀錄加減保費的規定,讓紀錄良好的駕駛人可以減少保費負擔,以鼓勵駕駛人重視行車安全。
依據規定,肇事紀錄加減保費大致可分成七種等級,分別是:新承保或無承保紀錄、過去兩年無理賠紀錄、過去兩年內理賠一次、過去兩年理賠兩次(又分其中一年無理賠、每年都有理賠兩種情形)、過去一年無理賠、過去一年理賠一次、過去一年理賠兩次等。原則來說,如果過去一年無肇事紀錄者保費可以打九折計算、兩年沒有理賠紀錄可以打八折、三年沒有理賠紀錄可打七折。最高保費以打七折為上限。
不過,很多保險公司在承辦車主續保時,可能以「沒有過去承保資料」為由,保費並沒有打折;或是車主從來沒有理賠紀錄,保險公司僅打九折計算保費,讓車主平白多付保費,損及車主權益。
保險司官員說,許多車主並不知道強制車險無肇事紀錄可以減費的規定,因此未發現保險公司溢收保費。最近財政部接獲一些車主的檢舉案件,顯示車主已逐漸重視本身的權益。官員表示,如果駕駛紀錄良好的車主在續保強制車險時,保險公司並沒有打折計算保費,車主可以檢附保費收據向保險司提出檢舉,一旦查獲確有此事,保險司將處罰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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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灌法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就沒事了.
因為你可以主張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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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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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偷竊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
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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