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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彰檢2疏失「無法舉證頂新劣油」 一審輸到脫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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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10-9 02: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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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15-11-28 14:10: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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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BD%B0%E6%AA%A22%E7%96%8F%E5%A4%B1-%E7%84%A1%E6%B3%95%E8%88%89%E8%AD%89%E9%A0%82%E6%96%B0%E5%8A%A3%E6%B2%B9-%E5%AF%A9%E8%BC%B8%E5%88%B0%E8%84%AB%E8%A4%B2-191400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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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檢方去年偵辦頂新劣油案廿一天偵結起訴,因未在第一時間前往越南蒐證,釐清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來源有無非健康豬屠體,到屏東廠採驗原料油時也僅用不夠嚴謹的快篩法,兩個「要命疏失」導致昨天在一審「輸到脫褲」。

    檢方表示,當初相信衛福部從外交部取得的越南官方文件,確認與頂新合作的越南大幸福公司許可經營項目只有飼料用油,沒有食用油,據此認定違反食安法,隨即展開偵辦,因此未在第一時間赴越南蒐證。

    檢察官說,台灣與越南沒邦交,案發第一時間無法取得越南官方協助,或同意派員到越南蒐證,直到今年清明節才透過司法互助派員到越南,並透過越南官方人員「間接了解」大幸福公司的營運狀況及查訪上游家庭熬油業者。

    檢方說,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的採證,往往決定案情發展和結果的關鍵,事後採證的證明力易被挑戰。所以檢方事後補提越南訪查報告及資料,合議庭裁定僅供參考,不作為證據。

    檢方另一個敗訴關鍵是法官認為屏東廠原料油的化驗方法不符規定,法界雖同意檢察官有絕對的舉證責任,一旦證據不夠明確就可能讓法官抓到破綻做出無罪判決。

    不過,律師黃文玲說,檢方當時抽驗頂新油品用的是快篩法,與主管機關所訂的「管柱層析法」不同,被告律師抓到這一點要求法官重驗,結果驗出「合格的油」,推翻檢方抽驗結果,大大影響法官心證,也出現「以事後事證驗證第一時間證據」結果,這種作法無法令人信服。律師李學鏞指出,檢方和院方採不同樣本,驗出不同結果,就會出現爭議;他認為應該用檢方提出的抽驗結果為準。他說,檢方具完全舉證責任,嚴謹蒐證特別重要,否則辯護律師一定會見縫插針,判決對檢方不利。

    其實,法院二月十日召開第四次審理庭時,合議庭心證似乎早已確定。當天審判長吳永梁對在場媒體上了四十分鐘法律課,表示本案只有一個事實,就是爭議油品只有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這些油來自家庭熬油業,頂新取得後精煉成食用油,沒有部分媒體和名嘴所說的取自回收油、餿水油及廢棄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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