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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頂新案上訴書 批越南採證遭推翻乃重大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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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10-9 02: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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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15-12-11 13:34: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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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9%A0%82%E6%96%B0%E6%A1%88%E4%B8%8A%E8%A8%B4%E6%9B%B8-%E6%89%B9%E8%B6%8A%E5%8D%97%E6%8E%A1%E8%AD%89%E9%81%AD%E6%8E%A8%E7%BF%BB%E4%B9%83%E9%87%8D%E5%A4%A7%E9%81%95%E8%AA%A4-215006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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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洪璧珍╱彰化報導】

    頂新案一審判決無罪,理由是檢方舉證不足!其中之一是法官未採認彰檢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從越方取得的證據。彰檢10日在上訴書中,特別花了15頁的篇幅,說明國際司法互助對台灣如此國際處境困難的國家非常重要,法官不採信越方採證,不僅有傷台越司法信任,也打擊日後的國際司法合作空間。

    15頁篇幅論國際互助

    彰檢昨日提出145頁的頂新上訴書,內容除指出被一審法官忽略的事證,整理成法官判決的9大違失做為上訴要旨,逐一加強論述,更花了15頁的篇幅,說明這次頂新案台越間國際司法互助的重要性。

    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指出,國際司法互助是為了打擊跨國犯罪,不僅是國際慣例,也是對人權的保障,這種以國際法為原則、高度友善的互助行為,對外交處境困難的我國是很有意義的。

    黃智勇說,在我國的司法實務運作中,也認定司法互助所取得證據是有證據能力,不僅最高法院有多起定讞判決,國人記憶猶新的「廣大興」案,台灣與菲律賓於102年的跨國司法合作,都是國際司法互助的最佳案例。

    黃智勇表示,國家主權無法擴張到其他國家,公權力也無法在其他國家直接執行,這是最基本的認知,而境外取證難度高,因此國內司法實務上也儘量承認其證據能力,不料法官在頂新案中卻完全不採認。

    採證規格符國際慣例

    黃智勇指出,彰檢這次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到越南取證,全程依據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安排,過程全部錄音錄影,「這不就是法官所強調的『特信性』嗎?」不僅採證規格符合越南內國法與國際司法互助慣例,也兼顧真實發現與程序正義。

    採信被告辯詞太偏頗

    黃智勇說,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自承對越南的法律制度欠缺真正的了解,但法官卻憑空臆測越南外交、司法官員的真實性待查,不僅不採認越南工商部公函的證據能力,也認定檢方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所取得的證據有瑕疵,反而一味採信越南人證與被告的辯詞,明顯偏頗。

    對於越南官方文書、前往越南取證效力均遭合議庭推翻,黃智勇認為,不僅有傷台越間司法互助的互信基礎,也將打擊日後台灣對外的國際司法互助空間,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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