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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社區騎樓店面專用? 這單位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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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8-8 04: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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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壇為家I

    發表於 2017-2-8 08:47: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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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08/1037439/%E3%80%90%E6%B3%95%E5%BE%8B%E5%95%8F%E8%98%8B%E6%9E%9C%E3%80%91%E7%A4%BE%E5%8D%80%E9%A8%8E%E6%A8%93%E5%BA%97%E9%9D%A2%E5%B0%88%E7%94%A8%EF%BC%9F%E3%80%80%E9%80%99%E5%96%AE%E4%BD%8D%E8%AA%AA%E4%BA%86%E7%AE%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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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個店面,在騎樓私有產權中有兩根立柱,隔壁店面騎樓產權只對應到一根立柱,管委會以騎樓部分屬私有共用,且為管委會管理的理由,將我的一根立柱讓給隔壁店面張貼廣告,隔壁也因此將垃圾堆積在立柱周圍,影響我店面整潔。
    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此權力?騎樓屬私有共用,用途是否要經所有權人同意?



    律師古鎮華答:
    首先,騎樓為連通數個專用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屬於共用部分。其次,共用部分是否可供營業使用或裝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6條規定,除須符合建管法令外,還須視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同意供營業使用及設置廣告物。



    因此管委會是否有權限提供立柱給隔壁店面單獨使用,也須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授權管委會處理。再者,若騎樓柱為讀者單獨所有,得依《民法》第767條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來請求排除侵害。

    至於若他人有製造髒亂的情形,讀者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依法開罰。


    (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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