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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帳戶借人騙錢 法官判男子把錢吐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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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7-18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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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2-9 08:5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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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B8%B3%E6%88%B6%E5%80%9F%E4%BA%BA%E9%A8%99%E9%8C%A2-%E6%B3%95%E5%AE%98%E5%88%A4%E7%94%B7%E5%AD%90%E6%8A%8A%E9%8C%A2%E5%90%90%E5%9B%9E%E4%BE%86-044513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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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姓男子將銀行帳戶借給王姓男子使用,但王男卻用此帳戶詐騙朱姓男子新台幣208萬多元。朱男向法院提告,要求謝男還錢;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謝男賠208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謝男在民國100年10月間,將合作金庫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好友王男使用。未料,王男與另一名盧姓男子,早在100年6月間就共組詐騙集團,並以化名沈麗芬的女子,向朱男佯稱需要報考美容師、母親欠缺醫藥費等,前後詐取208萬餘元,並要朱把錢匯入謝男的帳戶中。


    王男事後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朱男也提起返還不當得利告訴,要求謝男返還自己被騙的208萬餘元。


    一審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難證明謝男有拿到任何利益,朱男也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謝受有利益,因此駁回朱的告訴。


    二審高院法官審酌相關事證認為,謝男未舉證與朱男間,有何法律關係可以受領款項,這筆錢也已不存在;況且,該筆款項遭人以金融卡提款方式所提領,難以追查是被人分贓或是隱匿,謝也未就其沒有收到不法利益,提出確切證據證明。


    此外,法官也說近年來各類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不僅廣為平面及電子媒體所刊載,政府機關也一再宣導,謝男是成年人,並從事網拍生意,可見其有相當的社會生活經驗,不應將銀行帳戶交由他人使用。


    高院最終判定謝男應返還朱男208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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