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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男分飾兩角性侵女房仲 判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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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8-7-18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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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2-11 19:26: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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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7%94%B7%E5%88%86%E9%A3%BE%E5%85%A9%E8%A7%92%E6%80%A7%E4%BE%B5%E5%A5%B3%E6%88%BF%E4%BB%B2-%E5%88%A4%E5%88%914%E5%B9%B410%E6%9C%88-055219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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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姓男子覬覦年輕女房仲小妮(化名)美色,一人分飾房仲和億萬富翁,誘騙小妮性侵。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等罪,判廖男有期徒刑4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體重破百的廖男,民國104年4月與朋友聚餐時認識小妮;廖男得知小妮業績不好,事後假扮另一名女房仲,傳簡訊向小妮宣稱,要介紹一名身價破億元的富翁給她。


    廖男順利約出小妮後,她發現雙方早已認識,並坐上廖的車子,帶他去看房地;在途中,廖男於車上藉機強行撫摸小妮胸部,並說會給她一張「中了新台幣1000萬元的統一發票」。


    兩天後,廖男不斷傳簡訊騷擾小妮,雙方再度碰面希望把事情講清楚;小妮上車後,廖男恐嚇她會將此事告知其男友,並把人載到汽車旅館後,強脫被害人衣物,以手指性侵得逞。


    小妮事後報警,廖男遭警方逮捕移送法辦,被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判處廖男有期徒刑4年10個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男子坦承襲胸、否認性侵。


    經過法官訊問後,廖男又不否認以手指性侵女子,認定他性侵部分也有罪,因此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兩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0個月與4年2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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