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前董事長張智剛律師,接受多名當事人委任訴訟,收了律師費用,卻根本沒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還偽造法院公文,謊稱案子已在進行,糊弄當事人;新北地院認為張破壞人民對司法信賴,考量他認罪、與多數被害人和解,依偽造公文書等罪判刑三年。
張智剛(五十四歲)是宇國聯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委員、消基會董事長、秘書長等職位,並兼任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也是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
判決指出,張智剛二○○八年接受胡姓女子委託處理與楊姓女子間的押租金等問題,根本沒有幫委託人提出民事訴訟,竟在他的「宇國律師事務所」內,偽造法院支付命令、開庭通知書等。
二○一三年間,張受藍姓女子委託,處理藍女男友強盜案向法院聲請再審,張剪下法院收狀章,傳Line給藍女謊稱有遞狀,還製作假卷宗,上面自行杜撰審判長法官、書記官的名字;二○一四年間,張受鄭姓男子所託,幫鄭的兒子對妻子提履行同居訴訟,同樣偽造法院收件章欺騙。
檢調偵辦全案期間,發現張為了躲避委託人,屢屢在夜深人靜才回事務所,事後在他辦公室、座車上查扣許多遭剪貼變造的法院公文。
審理時,張智剛承認偽造法院公文書,但辯稱當時兼任消基會董事長,事情太多,又碰上爆發黑心油食安風暴事件,忙不過來;有時禁不住當事人追問案件進度,才會變造、拖延時間,不過最後都有幫委託人打完官司,部分委託人也勝訴,另和部分委託人和解。
法院根據檢調蒐證及委託人提告等證據,認為張智剛在九件受委託的民、刑事案件中,剪貼法院公文再變造,犯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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