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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小心!只要符合這六點 警察就可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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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7-5-29 1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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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發表於 2017-3-20 22:36: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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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E5%BF%83-%E5%8F%AA%E8%A6%81%E7%AC%A6%E5%90%88%E9%80%99%E5%85%AD%E9%BB%9E-%E8%AD%A6%E5%AF%9F%E5%B0%B1%E5%8F%AF%E6%94%94%E6%9F%A5-015400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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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三立新聞網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2017年3月20日 上午9:5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李永得遭到保大警方盤查引發爭議,到底警察憑什麼理由對人盤查,其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有明確的規範。
    ▲李永得被警攔查引發爭議。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而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第一點是李永得所認定有問題的,就是警察有什麼理由有合理懷疑,警察回應說小偷也不會在臉上寫小偷,如果這樣不能查,那什麼都不用查了,另外該法第六點也有爭議,「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因為這條主要指的就是一般設置的路檢,但如果要擴大解釋,指定公共場所範圍就非常廣,台北轉運站算不算?當初鄭捷案件爆發後,警方更加強在捷運,車站等重要交通場所盤查,當初被認為是對的事情,如今卻因為李永得盤查風波,人權和犯罪預防中間,又再起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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