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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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傳播妹前年底在東區知名酒店坐檯期間,由李姓酒客包檯帶往林森北路一家知名摩鐵,事後傳播妹控告李男將她強行丟擲上床撕衣性侵,還嗆「我不是花不起這個錢!」檢方依強制性交等罪將李男起訴,但台北地院查出當天傳播妹開心和李男牽手離開酒店,隨即搭車進摩鐵,且報警時只說被打,沒說遭性侵,不排除雙方可能因價碼談不攏而發生肢體衝突,昨判李男無罪。
判決指出,傳播妹指控,她前年12月某晚給李男坐檯陪酒,凌晨兩人搭計程車前往林森北路摩鐵休息,她告知李男不想發生性行為,李男卻獸性大發,將跑至門邊的她強行丟擲到床上,還嗆聲「我不是花不起這個錢!」傳播妹回嗆,「這不是錢的問題!」卻仍然遭撕毀衣物性侵得逞,雙方拉扯過程中造成她全身多處挫擦傷。
事後傳播妹搭計程車返回東區酒店並報警驗傷,李男被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後,仍堅決否認犯行,辯稱當天他與傳播妹約定性交易,但完事後傳播妹卻額外向他索討1萬5000元費用,他拒絕給錢,傳播妹竟說要報警,雙方才發生拉扯。
法官傳喚酒店幹部「丹尼姐」出庭作證,「丹尼姐」證稱當天傳播妹被李男以1萬多元買下,時間到早上7點,印象中2人相處愉快,還手牽著手去搭計程車離開,後來傳播妹回酒店宣稱被打,並秀出身上傷勢,但沒有提到遭性侵,而李男也有打電話給她抱怨「你們家小姐怎麼這樣?要1萬5000元,還說要報警。」
法官審酌傳播妹如果真的不想發生性行為,坐計程車前往摩鐵時就應該抗拒,而且案發後沒有第一時間向摩鐵人員求助,對「丹尼姐」及警方也只有說被打,沒說遭性侵,顯然與不合常情,因此認定證據不足,判李男無罪。
(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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