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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男舍監兩度性侵國中男生 判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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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3 10: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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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8-15 08:22: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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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7%94%B7%E8%88%8D%E7%9B%A3%E5%85%A9%E5%BA%A6%E6%80%A7%E4%BE%B5%E5%9C%8B%E4%B8%AD%E7%94%B7%E7%94%9F-%E5%88%A4%E5%88%917%E5%B9%B4%E5%8D%8A-033529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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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某私立中學邱姓宿舍管理員,兩度叫一名國二男學生到他房間吃泡麵卻性侵。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邱男7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指出,邱男在民國103年5月至104年5月間,擔任學校的宿舍管理員。邱男被控在104年4月以「請吃泡麵」為由,叫一名國二男學生到他房間用餐,泡麵吃完,邱男違反學生意願,強摸被害人下體口交得逞;一個月後,邱男故技重施,第二度對被害學生口交。

    被害學生放假回家向母親表達,追問下全案因此爆發。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邱男有期徒刑9年。邱男認為自己無罪,也辯稱未使用脅迫、暴力手段,對這名學生進行口交,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被害學生過去開庭時有發抖、緊張的狀況,這是在回憶不堪經歷下所會發生的情緒反應,他也向法官表明自己喜歡女生,案發時沒有呼救是怕這件事情傳遍學校等。

    高雄高分院認定被害學生所言並非憑空杜撰,也沒有誣指邱男入罪的必要;科刑部分,考量邱男的犯罪時間是在一個月之內,犯罪地點相同、對象為同一人,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如果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違反罪責原則,應此改判徒刑為7年6月。

    案再經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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