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黃女、謝女兩人是同事,謝女整理員工櫃檯,無意間發現黃女放在私人紙箱的相簿,謝女翻閱相簿時發現黃女與黃女男友的親密照,竟持手機翻拍,再傳送給朋友,黃女獲悉親密照片遭偷拍後,精神受極大痛苦,並與前夫訴訟不斷,前夫還因此拒絕讓她探視子女,黃女向謝女提告民事求償8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判黃女勝訴,謝女賠償黃女16萬元。
判決指出,翻攝親密照片謝女說,當時跟尤女一起翻拍照片,翻拍時沒有要轉傳,事後她雖然將照片轉傳給朋友,但無法預見朋友會再轉傳給其他人,法院審理期間,謝女向黃女道歉,黃女撤回刑事告訴。
判決指出,2015年2、3月時,謝女整理員工櫃檯,發現黃女私人紙箱相簿,謝沒有經過黃女允許,翻閱相簿,看見黃女與其男友親密照片,就用手機翻拍,還將照片傳給友人,這名友人再將照片轉傳給另兩名朋友。
黃女提告指稱,謝女翻拍她與男友的親密照片,侵害隱私權,又將照片傳出,讓她很難堪,提告求償80萬,法官考量,謝女向黃女道歉,並撤回刑事告訴,但現今資訊流通便利,對黃女造成影響,判決賠償慰撫金16萬元。
律師李奇芳說,偷拍他人隱私照片涉嫌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轉發照片,除涉嫌散布涉犯侵害隱私刑法315條之2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同時也構成妨礙名譽罪章誹謗罪,散布圖像、文字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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