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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前貪檢轉律師台南執業 南律公會拒入會連兩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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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8-7-18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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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10-7 09:39: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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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1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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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在檢察官任內涉收賄貪污被判刑入獄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朝震,103年出獄後,他以具律師資格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被南律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王朝震提告要求南律公會同意他入會。今年初,一審判決南律公會敗訴;近日二審再判南律公會敗訴、應同意王朝震入會。


    台南律師公會理事長宋金比昨天表示,該會理監事會已開會討論過,決議對此案上訴三審,公會將於下週發表正式聲明。


    南律公會之前曾說,因為王朝震所犯檢察官辦案收賄的貪污罪,這罪名足以喪失執行律師的信譽,已不適合擔任律師,若讓他執業律師,形同讓律師成為問題司法官的回收桶,會讓人民認為「擔任司法官時收錢,轉任律師準備送錢」,將嚴重扼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公會為凸顯此問題、拒絕他入會,也希望立法院儘快修改律師法、刪除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的規定。


    王朝震主張,他本具律師資格,93年3月曾向台南地院登錄律師獲准,他擔任檢察官期間犯案被判有罪確定,99年11月入獄服刑,103年5月獲准出獄,已重新加入高雄律師公會,105年7月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卻遭南律公會回覆不同意他入會,這已侵害憲法與律師法所保障的工作權與財產權,南律公會應同意他入會。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條件需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王朝震並未被懲戒除名,南律公會知悉此事,雖公會以自律自治精神拒絕王入會,如得由各公會自行審查會員資格,將使有律師資格的人因各公會標準尺度不同產生相異結果,無異創造法律未規定的律師公會審查權,不僅違反律師法規定也增加對律師的執業限制、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工作權,南律公會主張沒有依據。


    96年間,南檢查出王朝震偵辦南縣前國民黨立委方醫良與其子方德福涉逃漏稅案時,透過曾共事的南檢前書記官黃國南出面收賄18萬元,其中黃國南拿3萬元、王朝震得15萬元,王對方的逃漏稅案不起訴;另94年間,王朝震友人在高速公路超速被開罰單,王為替友人逃避罰款,竟發公文給國道警察,謊稱當天臨時公務出勤,來不及派公務車,請友人緊急開車前往,不小心超速,請國道警察依檢察官執行公務時車輛超速免罰的權利撤銷罰單。


    這兩項罪名經三審合併判刑7年6個月確定,王朝震於99年11月入監服刑,法務部矯正署在103年5月核准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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