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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法官認定同意責任制沒異議 76萬加班費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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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8-7-18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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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11-6 09:09: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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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4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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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成衣有限公司李姓包裝組長,去年離職後,認為每天都要加班3小時,公司卻沒給加班費,薪資永遠都是4萬元,提訴給付加班費;新北地院法官則認為,李女坦言受僱時就知道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且李女薪資也沒違反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判李女敗訴。


    李女提訴指出,她從99年起進入成衣公司上班,擔任包裝組長,每月薪資4萬元,兩年後,每週約有2至3天必須加班3小時,公司卻沒給加班費,不僅如此,有時她週六、日也必須上班,照樣沒有加班費。


    成衣公司則指出,李女利用職務之便,讓非公司員工進入工廠使用設備,造成公司損害,才會自動離職,並非任意解雇,且工廠每月生產作業及產量受當月服飾訂單需求多寡影響,有淡季、旺季之分,淡季時訂數單量少,李女可配合訂單數量自由安排休假時間。


    成衣公司還指出,李女已任職將近6年,期間均未表示異議,可見她同意雙方的約定,且李女每月薪資4萬元,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法官依據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等見解認定,勞工應獲得薪資報酬,除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本旨外,原則上得由勞雇雙方就不同工作性質,另行約定公平合理待遇結構計算方式,勞雇雙方應受勞動契約拘束。


    法官調查,李女坦言在她進入公司時,就已被告知採責任制,沒有算加班費,她任職6年期間均未表示異議,且即使於旺季時期,雙方約定的薪資4萬元,也顯高於依法定基本工資計算,含平日及例假日加班在內的薪資總額,判李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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