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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法律問蘋果】想拿回被超收店租押金 要先看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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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難過
    2018-7-31 08: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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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發表於 2017-11-7 07:04: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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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107/123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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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陳小姐問:
    本人目前有承租店面,合約載明的租賃期間為2015年3月至2019年6月止。當初房東收取押金3個月,並註明若違約則沒收2個月押金。請問若依據新法規我可以要求房東重新擬定合約嗎?或是將3個月的押金要回來改押2個月呢?


    律師林士煉答:
    為使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更加合理公平,內政部於2016年6月23日公告新修「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並增訂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定租賃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

    不過,「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適用出租人是企業經營者、承租人是個人的情況。

    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2015年4月份召開「房屋租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疑義」座談會結論,「企業經營者」應解釋為「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所以,讀者的房東若不符合「企業經營者」定義,即不適用新法。

    此外,縱使讀者的房東符合「企業經營者」定義,法律基於維護法律秩序安定性之目的,基本上是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讀者因先前已經於2015年簽訂的租賃契約中約定押金為3個月租金,則依據「不溯及既往」原則,讀者難以直接向房東要求重新擬定合約改押金為2個月。

    但若租賃契約中的押金數額過高,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讀者也可以向法院就違約金額部分進行爭執,請求認定原契約無效,重定契約酌減押金金額。(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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