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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嘉市副議長妻標下市府採購案 判刑又抗罰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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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8-7-18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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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12-1 09:01: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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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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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副議長郭明賓的劉姓妻子,標下兩件嘉義市政府採購案,被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63萬元;劉女不服,主張議會並非市府的上級機關,無利益衝突,提告抗罰;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議會與市府間有監督關係,原處罰無誤,判她敗訴,可上訴;劉女因採購案,另被嘉義地院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


    北高行合議庭表示,郭明賓從87年起擔任議員迄今,屬公職人員,其妻為關係人,應受利衝法限制,但她102、105年參與嘉市府標案時,卻在投標廠商聲明書上的「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一欄中勾選「否」,有違法之故意。


    合議庭認為,議會是市府的監督機關,法務部開罰合法,且兩件標案權利金各為113萬1000元及5萬4334元,前者罰鍰最低60萬元,後者罰3萬元,並無過重情形。


    至於劉女已遭刑事判刑,再被行政裁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合議庭解釋,劉女在關係人一欄勾否,涉犯採購法中的「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與利衝法的「禁止公職關係人與受監督機關交易」相較,兩者的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均不同,開罰沒問題。


    劉女投標「嘉義市西區臨時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採購案」與「友愛停車場短期委託經營管理採購案」,自認議會不是市府上級機關,投標時,未在公職關係人欄勾選「是」,得標後長期虧損還遭法辦,提起本件訴訟,抗罰失敗。


    刑事部分,嘉院認定劉女投標時登載不實,致開標結果不正確,今年6月判她應執行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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