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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男子酒駕又辱警「FUCK」 獲判無罪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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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8-7-18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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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12-14 09:19: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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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8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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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2名警員深夜看見張姓男子開車經過,電腦查出他有酒駕前科,經示意酒測不停,一路追到張宅地下室停車場,張男當場辱警「搶錢、爛透了、FUCK」,經檢方起訴酒駕公共危險與侮辱公務員罪嫌,新竹地院認為警方當時毫無根據可臨檢張男,且闖入民宅已屬違法,張男當時侮辱的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2案均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認定,去年8月6日凌晨1點張男開車行經竹北市福興路,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王明正、葉建廷見張男行跡可疑,且經查有酒後駕車前科,懷疑酒駕,示意攔查酒測。張男加速逃離,員警追到張男住處地下室停車場內,張男竟辱警「搶錢」、「爛透了」、「FUCK」等語,經警逮捕並送至三民派出所,酒測達每公升0.53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與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


    張男坦承酒駕,且說過「搶錢」、「爛透了」、「FUCK」,卻堅詞否認侮辱公務員,辯稱沒有侮辱公務員的故意,忘記在什麼情狀下說出這三句話,只記得當時被嚇到情緒很不好,當時回到家,停車熄火下車看到警察,覺得嚇了一大跳,說這些話都不是針對警察,只是情緒的抒發,而且他認為警察這樣的行為是非法執行公務。


    法官引述司法院釋字535號解釋,認為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之意旨,要求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警察臨檢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否則即非合法進行酒測,遭檢查人民並無配合接受酒測之義務。


    法官調查,警方並非在設置測試檢定處所要對張男酒測,而是在執行巡邏職務之際,偶見張男車輛行駛於前方,時值深夜猜測有酒駕可能性,旋查詢其前科紀錄,又在獲悉張男有酒駕前科後,才臨時起意跟車查證攔查,這已與司法院解釋相違背。


    且張男住家地下室停車場,屬私人住宅領域,警方未經同意,即進入私人住宅內攔停車輛並對駕駛人酒測,已經於法有悖,警方攔查時張男早已停妥車輛,並熄火下車,更已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警方更是無從對駕駛攔停,這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更有不合,因此酒駕公共危險部分無罪。


    法官認為,張男固然有故意對員警辱罵「搶錢」、「爛透了」、「FUCK」言語行為,然當時2員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此張男辱警部分,也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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