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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中廣占用變賣國土 興訟拖交通部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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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8-7-18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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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7-12-22 09:00: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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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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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1952年為了興建八里電台,函請交通部幫忙徵收新北市八里共16筆土地,到了2004年,交通部發現不對勁,陸續要求中廣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中廣不滿,認為當初是合法「函請徵收」,提告要求確認與交通部之間的法律關係,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段關係存在與否跟土地所有權無關,提告也無法保障中廣任何利益,駁回其訴。


    新聞局當年委託中廣宣揚政令,選定八里私人土地興建八里電台,但中廣不是政府機關,依法不得當徵收需用土地人,便函請交通部以主管機關身分徵收,1966年徵收完成。


    2004年,交通部以徵收後應先登記為國有,未登記於國有前,不得將土地登記在中廣名下,認定中廣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移轉土地所有權訴訟,雙方纏訟至2010年,最高法院判決塗銷中廣以徵收為名取得的所有權,交通部獲勝。


    直到去年,交通部又發現中廣另1筆八里土地也是國有地,但已遭變賣,便提告要求中廣返還出售該筆土地的不當得利,目前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中廣另闢戰場,改到北高行興訟,主張當時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基於和交通部間之「函請徵收」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要求法院確認這段關係存在,試圖透過該關係證明取得土地合法。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人民函請國家徵收,僅是促使國家發動徵收,雙方不發生任何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自然不得作為確認訴訟標的。


    合議庭表示,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的利益如果不因判決而有所改變,不得提告,直指中廣與交通部的「函請徵收」關係存在與否,並不影響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因此中廣興訟不符規定,予以駁回,可上訴。


    合議庭特別解釋,中廣未依土地法規定擬具徵收計劃書,也沒有聲請核辦徵收,可見不具需用土地人資格;中廣也沒說明為何函請交通部徵收,就有權出售及占用土地,提告並無法確認任何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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