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軍某通信部隊擔任隊長的已婚男軍官,與部隊一名人妻女軍官上摩鐵通姦,男隊長妻子怒告女軍官妨害家庭並求償一百萬元。女軍官辯解是遭男長官利用權勢威逼性交;但台南高分院法官根據審理與此案刑事判決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判女軍官須賠償50萬元給男隊長妻子作為精神慰撫金確定,不能再上訴。
據二審法官調查,女軍官的丈夫也曾以男隊長涉妨害家庭為由求償,一審判男隊長賠50萬元給女方丈夫,且男隊長已支付這筆款項。雙方配偶求償一來一往,算是扯平了!
二審民事庭判決指出,這對男軍官隊長與女軍官部屬兩人各有家室,男軍官妻子主張,女軍官基於相姦犯意於103年9月19日晚間8點許,與男軍官在嘉義縣1家汽車旅館房間內合意性交1次,破壞她與男軍官的婚姻家庭美滿,她蒙受重大精神痛苦,要向女軍官求償1百萬元。一審判女軍官應賠償50萬元。
女軍官辯稱,她不知道男隊長有妻室,當天是隊長告知要開車載她外出,兩人雖然到摩鐵,但她是受到隊長權勢威逼下性交,絕無合意性交之事,並未侵害原告的配偶權。
二審民事庭法官調出女軍官在檢方訊問時曾說「隱約知道男隊長已婚」的供詞紀錄;此外,二審傳訊空軍通信部隊的其他軍官證人,得知有記載男隊長婚姻狀況的幹部簡歷冊放在部隊值星官室,女軍官曾擔任該空軍部隊的值星官,有機會接觸簡歷冊,加上她在檢方偵訊時說過隱約知道男隊長已婚有妻室,女軍官在二審抗辯不知男隊長已婚,不足採信。
台南高分院民事庭並調出男軍官挨告妨害家庭刑事案,一、二審都認定男軍官有罪、判3個月徒刑確定,男軍官也承認與女軍官是合意性交,據此認定女軍官與男隊長是合意相姦,女軍官所謂遭男長官利用權勢迫姦的辯解無法證明,因此無法採信。
據指出,此案男隊長與女軍官兩人的配偶都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女軍官丈夫控告男隊長部分,一、二審都判男隊長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至於男隊長妻子控告女軍官部分,因男隊長妻具狀撤回對丈夫的告訴並和解,一審指男隊長妻既已原諒丈夫,依刑事告訴不可分原則,對同案共犯的女軍官也不得提出告訴、諭知公訴不受理,二審同樣支持一審見解、駁回男隊長妻子的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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