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識
汔車推撞與追撞其實一般人對追撞推撞這些名詞都沒有接觸過,如果平時沒有注意到這些訊息,
車禍發生時一定更不會去分辨這兩個名詞。當然,更希望大家永遠用不到這些常識。
日前朋友發生車禍,他提供一個作筆錄時要特別注意的事情!他是在高速公路被後方
車輛推撞,結果損失慘重!因為他說:這他做筆錄時,寫說是後方車輛追撞,但是保
險公司只理賠後面被撞的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表示你也沒有踩煞車,所以不理賠!
所以以後如果遇上這種事情,一定要寫說是後方車輛推撞!這樣對方的保險公司才會做賠償的動作,記住喔!是推撞喔!連環車禍推撞、追撞理賠方式大不相同,伴隨連續假期及週休二日的實施,開車出遊機會日增,相對的發生連環車禍的事故亦頻頻發生,萬一遭遇多輛車碰撞事故,涉及到汽車險對「追撞」、「推撞」理賠方式不同時,車主千萬記得應立即通知警方至現場處理(製作現場圖、筆錄)並通知保險公司,以確保車主應有之保險權益。
何謂『推撞』保險理賠如何處理?
說明:
推撞係指本車已煞住車,處於停止狀態,而被尾隨車輛「推撞」進而本車再撞及到前車。
推撞理賠方式:
不論是本車的車頭或車尾,以及前車的車頭或車尾的損失皆由後車負責賠償。
何謂『追撞』保險理賠如何處理?
追撞係指各車皆為行進中,處於非停止狀態,因本車煞車不及「追撞」到前車,而本車車尾又遭後車撞及。
追撞理賠方式:
前車:
受損部份,由本車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償。
本車:
車頭受損部份:由本車之車體險賠償。
車尾受損部份:由後車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償。
後車:
車頭受損部份:由本車之車體險賠償。
車尾受損部份:由該後車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償。
再後車:
車頭受損部份:由本車之車體險賠償。
無論是「推撞」或「追撞」均會牽涉到車體損失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因此建議車主,預算足夠時請務必投保此兩險種。
在「推撞」或「追撞」發生時,為確保肇事「責任」,務必請警方「當場」處理,並製作現場圖及筆錄,千萬不可私下和解,以免事後孳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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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
如何防治討債公司暴力逼債惡行(拜託各位務必看一下,瞭解正確法律常識!!)討債公司成立後,一堆討債公司四處橫行,有債無債,只要有關係就亂討一通
政府宣傳不力加媒體只會報導討債公司討債花招,卻沒有告知大眾討債公司的業務範圍及如何應付他們,但很多人以為討債公司合法化就可以找一堆人到處要各種債務,但其實他們只能追討”貨款”,其他的都不行,這一點很少人知道,導致一堆所謂討債公司知法玩法欺侮不懂法律常識的善良老百姓,下次若不幸有親戚或朋友遇到時,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最好馬上叫警察來備案,把對方公司以及來的人身份資料全部做筆錄留下資料,代表知道對方身份了,後面不怕找不到人;第二次可以請亮出本文章重點話,你只能催討貨款,若催討其他債務就違法了,甚至可能移送治平專案,甚至觸犯組織犯罪條例!最好順便錄影存證,確定真的有發生聚眾滋擾等事件,已做為證據,而且我報案不會再打110,我直接打警政署專案電話或當地分局刑事組電話,通常這種公司來的人都只會幾條法律條文,所以不敢隨便動人,若對方看你懂這些基本法律常識不敢亂來的機會就更大了!!
資料來源:http://www.hpb.gov.tw/news_03.htm
警察機關加強取締違法經營討債業務之公司
一、近來坊間有不肖業者假借申請公司行號名義,成立所謂的「討債公司」,逾越營業範 圍,甚有部分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集團,藉機就地合法,披著政府許可外衣,以暴力惡行達其目的,對此現象,行政院張院長極為重視,於本(四)月份行政院治安會報,特別裁示請內政部警政署督促各警察機關依法加強,蒐證偵辦展現政府打擊犯罪的決心,並加強宣導,以正視聽。
二、所謂「討債公司」,依據經濟部公告,係指公司設立登記經營「應收帳款收買業、管理服務業」,該項業務界定於「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為限」並不包括融資放款所生債權、信用卡業務或其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應收帳款。」,故所謂公司經營「討債+業務,僅限於具有實質商品交易生之所產生之「貨款」收取與催收,且必須與「銷貨商」訂有「貨款債權」契約,或對於逾期應收帳款,接受債權人委託依法代理催收之業務而言,均不包括融資放款、信用卡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帳款,故如有逾越此一範圍,即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
三、為有效管理以「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名義申請設立之公司行號,以「合法掩護非法」,用暴力逼債惡行達其目的,甚或成立打人公司,逾越營業範圍或法之界線,本局已採下列作為落實辦理:
(一)利用各種犯罪預防宣導機會,如「預防犯罪宣導團」等,宣導此類公司營業範圍僅以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為限,並不包括融資放款所生債權、信用卡業務或其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以讓民眾充分瞭解「逾期應收帳款服務業」之營業性質與範圍,導正輿論視聽;警政署電話報案專線:0800-211-511或0800-000-110,以利受害人檢舉不法情事。
(二)各縣市政府即將現有以「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名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而成立之公司行號資料送本局,本局將予全面清查,即時掌握轄區經營是項業務之公司行號最新
動態,對於具有前科或幫派身分背景之公司,特別加以監控及不定期訪視,並落實情報諮詢工作,以隨時掌握不法動態。
(三)各警察單位已由刑警(大)隊經濟組、隊及「治平專案小組」共組專案,全面查察轄內「討債公司」,若發現其執行業務過程,有聚眾滋擾或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除以違反刑法恐嚇、傷害或妨害自由等罪及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依法蒐證偵辦外,並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從源頭杜絕這類違法行為;若有涉嫌暴力情節重大者,研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送辦,並提報為治平對象,不容有非法暴力討債的黑道聚合體曲解法律,藉此保護傘以合法掩護非法,危害社會治安。
四、另據聞有黑道介入公司經營問題,經濟部已於「公司法」修正草案增列反黑條款,目前正由行政院審查當中,未來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後,即可據以打擊黑道藉成立討債公司掩飾非法勾當情事。
五、警察機關並呼籲,經營是項業務之公司應督促職員依法執行,不可有逾越法紀情事,並鼓勵民眾發現違法經營討債業務之公司,
可利用報案專線警政署電話報案專線:0800-211-511或0800-000-110,
以利受害人檢舉不法情事。以共同打擊犯罪,維護法紀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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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狀況和解書
鑑於交通狀況日益複雜,車輛往來亦漸頻繁,小擦撞便無可避免的增多!小擦撞若執意等警察來處理,可能還沒等到圓滿的解決,便得先接到兩張紅單!
1.輕微肇事未將車輛移至路邊,妨礙交通!
2.未保持安全距離等!
不要怪警察無情,這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一種目的!本人依照所裡的和解書,繪製成以上格式,你可以列印後拷貝3張放在車上,以備不時之需!若欲輕微肇事,而雙方可以當場達成和解者,一式3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需複寫)一份再送到管轄派出所備查,便可以節省你許多寶貴的時間!
簽名蓋章欄,簽名後需以左手大拇指在簽名上耐印!希望對妳會有幫助,也希望你最好部會用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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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吊違規車子未按標準程序
拖吊違規車子.未按標準程序.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目前新竹地區已實施違規車輛拖吊,特蒐集相關資訊供同仁參考。
二、違規拖吊問題已經嚴重到民怨沸騰的地步,擔任消基會汽車委員會委員的汽百科雜誌杜社長范南江說,拖吊到處橫行,專挑好拖的車下手,已經有不少車主索性祭出絕招,用未按標準程序執法的名義,向隨車員提出告訴,並申請國家賠償。車主雜誌副總編輯羅焜平說:太多的車主往往在繳了罰款,把車開回家後,才發現愛車給拖壞了。偏偏向申訴單位上告後,卻都因為車已開離拖吊場而皆落得投訴無效。
三、愛車被狠狠拖壞的事例太多了,已有不少出售有四輪傳動車款的商家,乾脆送給車主一張寫有「此車使用四輪傳動裝置,如拖吊請加裝輔助輪」字樣的警告牌,也算一種無奈因應。
車主們請記住﹕按照標準的拖吊程序,隨車警員 (一定要有隨車員警始可拖吊)必須在貼上封條,且在原地等待三分鐘,等確定車主並未出現後始可把車拖走,而且按規定,拖車都應加裝輔助輪,以免因為拖到傳動軸而將變速箱硬生生給拖壞。因此凡是車主趕到後依然硬拖,先拖走一段路再貼封條或未加裝輔助輪者,皆屬違規違法行為。
四、當愛車再被拖吊,在領車之前記得要先檢視一番:
、隔熱紙或門鎖的鎖頭都可能被拖吊人員給弄壞。
、有無拖到傳動軸,可瞧瞧保險桿上的碰觸痕跡。
、試開看看,如從N檔排到D檔,聽到喀拉喀拉聲,便意味變速箱齒輪已受損。
、四輪傳動車若有同樣聲音,則表示差速器鬆脫了。
、拉拉看手煞車,若變鬆了,就可肯定愛車是在手煞車未放平下給拖走,應可舉證提出申訴。
申訴前,別忘了要求拖吊單位出示現場照片。切記領車的時候,詳細檢查有無受損,並索取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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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可以拒絕接受
你是不是曾經有被警察臨檢,甚至搞得一肚子氣的經驗?究竟警察臨檢時,我們必須配合哪些要求?而哪些要求是我們可以拒絕接受的呢?升斗小民的我們對於這些小常識實在不可不知,否則自身的權益可能因為無知而受到了傷害。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一是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二是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
受理電話
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 02-23319448
大安分局督察組............02-2341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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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肇事紀錄沒減保費
無肇事紀錄沒減費 保險公司要受罰
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實施一年多,不少車主最近正面臨續保事宜。雖然新制車險費率結構增加「無肇事紀錄減費」項目,但不少車主在向保險公司續保時,保險公司卻未減費。財政部保險司前陣子接獲一些車主檢舉保險公司未依規定減費,保險司已對多家溢收保費的保險公司開出罰單,每案罰鍰二十萬元。
保險司官員指出,自去年四月起實施的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保額和保險費大幅提高一倍左右,但也增加以肇事紀錄加減保費的規定,讓紀錄良好的駕駛人可以減少保費負擔,以鼓勵駕駛人重視行車安全。
依據規定,肇事紀錄加減保費大致可分成七種等級,分別是:新承保或無承保紀錄、過去兩年無理賠紀錄、過去兩年內理賠一次、過去兩年理賠兩次(又分其中一年無理賠、每年都有理賠兩種情形)、過去一年無理賠、過去一年理賠一次、過去一年理賠兩次等。原則來說,如果過去一年無肇事紀錄者保費可以打九折計算、兩年沒有理賠紀錄可以打八折、三年沒有理賠紀錄可打七折。最高保費以打七折為上限。
不過,很多保險公司在承辦車主續保時,可能以「沒有過去承保資料」為由,保費並沒有打折;或是車主從來沒有理賠紀錄,保險公司僅打九折計算保費,讓車主平白多付保費,損及車主權益。
保險司官員說,許多車主並不知道強制車險無肇事紀錄可以減費的規定,因此未發現保險公司溢收保費。最近財政部接獲一些車主的檢舉案件,顯示車主已逐漸重視本身的權益。官員表示,如果駕駛紀錄良好的車主在續保強制車險時,保險公司並沒有打折計算保費,車主可以檢附保費收據向保險司提出檢舉,一旦查獲確有此事,保險司將處罰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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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灌法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就沒事了.
因為你可以主張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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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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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偷竊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
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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