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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3-2-12 12: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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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發表於 2013-2-12 23:16: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熾晴秋風 於 2013-2-12 11:19 PM 編輯



    ----以下已私聊對作者道歉-----

       [color=#999999 !important]1 小時前道歉帖﹔

    對於V&B作者感到抱歉,由於這三個東西是在別個論壇上所發出來分享的。

    如真的有冒犯的地方,我在這 三度鞠躬道歉。

    抱歉

    vire   [color=#999999 !important]1 小時前小G和我說了積分已收回.就算了.V&B從來不授權其他人發佈作品.下次請注意.



    這幾個月再學習架設私服、東跑論壇、西跑論壇在尋找裝備物品檔。
    疏忽了有作者製作權。
    在這 我向

    壇主以及V&B原作者深深感到抱歉。



    由於發帖時,未爬更詳細的相關文,導致觸犯了製作財產權、也觸犯了原作者的作品。

    未經過他人允許,就擅自分享。

    關於這點我真的對於作者很抱歉。

    經過這一次學到的教訓,讓我深深體會到,什麼叫做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論壇有論壇的規定以及作者的製作權。』


    http://okayro.com/thread-7092-1-1.html       OK討論區的總壇規以及指引

    已觸犯論壇規定第五條。

    [5] 請勿盜連或盜文
    在發表文章或回覆時,一切非原創或自設之作品,如網頁link,ftp link,文章,在標題及內文應加上[轉貼], 以表明立場及對原創者和知識版權的尊重。


    在於現實法律上,是要罰錢被關的,感謝作者的原諒。  


    若有哪邊不完全的地方麻煩譚主告知提醒。


    麻煩幫消負基分消除

    下次會多加注意。


    在這跟 作者 鞠躬道歉 ((只能用圖片來表達..請見諒))

    深深的感到對不起





    以下是  法律條規 ((( 好像跟本文不相關,不過還是貼上來。畢竟讓我也學到什麼叫做 智慧財產權 ))

    { 著作權法 }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五條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第九十六條之二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九十八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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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13-2-13 12:48:35 | 顯示全部樓層
    那你有跟作者說你是從哪裡入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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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樓主| 發表於 2013-2-13 13:27: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的,不過我回去翻 舊紀錄訊息 才發現那篇文章也被刪掉=.=''  ((這下我跳到黃河也洗不清))~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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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13 13:34:2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幾天,在無聊拆解GRF檔、才發現到某家的私服未經過加密就可以輕鬆取得那三件檔案。

    所以,外面散佈的可能也都是這邊拆解出來分享。  

    這件事情已經在剛剛私聊給  V&B 作者 告知了

    您   2 分鐘前
    V&B您好, 這兩天我逛了一下,發現到****的檔案 可入手 這三件東西檔案並未加密。

    所以我想 有些地方都是從這拆解GRF檔出來的。  ((有關係到作者的作品還是必須告知妳這個事情))

    <<<由於 此篇眾多人看 所以 因此 打消那四個關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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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13-2-13 14:38:53 | 顯示全部樓層
    熾晴秋風 發表於 2013-2-13 01:34 PM
    這幾天,在無聊拆解GRF檔、才發現到某家的私服未經過加密就可以輕鬆取得那三件檔案。

    所以,外面散佈的可 ...

    http://okayro.com/thread-2382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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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13 14:46:26 | 顯示全部樓層
    goddameit 發表於 2013-2-13 02:38 PM
    http://okayro.com/thread-238255-1-1.html

    對不起,感謝壇主提醒。

    為了一時的方便就用了最下面快速回覆方式,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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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2-14 08:25:51 | 顯示全部樓層
    熾晴秋風 發表於 2013-2-13 02:46 PM
    對不起,感謝壇主提醒。

    為了一時的方便就用了最下面快速回覆方式,請見諒。

    做點事情再恢復吧

    http://okayro.com/thread-2391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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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14 14:56:52 | 顯示全部樓層
    goddameit 發表於 2013-2-14 08:25 AM
    做點事情再恢復吧

    http://okayro.com/thread-239134-1-1.html

    不好意思,冒昧問一下。

    推廣是必須要在各大論壇發文章推廣嗎?還是..

    由於這是第一次推廣比較不懂一整串的規則。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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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2-14 19:33:47 | 顯示全部樓層
    熾晴秋風 發表於 2013-2-14 02:56 PM
    不好意思,冒昧問一下。

    推廣是必須要在各大論壇發文章推廣嗎?還是..

    不然你打算如何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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