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kiffedch 於 2017-3-14 10:30 AM 編輯
[size=16.003px]建商小開王鴻偉十七年前追求女子張雅玲遭拒,砍殺對方一百七十六刀致死後棄屍,八年前被判死刑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最近以王是突遭情變刺激殺人,不同於預謀殺人,最高法院未就有無「教化可能性」事證調查,違反歷年判決死刑慣例及平等與比例原則,為王提起非常上訴。 [size=16.003px]王鴻偉曾七度被判死刑,纏訟九年後,於二○○九年被判死刑確定。過去獲提非常上訴的死囚,包括蘇建和案三人及徐自強,最後都獲改判無罪確定。王鴻偉案是檢方首度針對死刑量刑、而非疑為冤案而提起非常上訴。 [size=16.003px]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樂見最高檢重新審視確定死刑案件有無再上訴的必要。她說,非常上訴案件未必與冤案有關,但只要是確定判決不符合國際「兩公約」精神、或是判決在量刑上有重大爭議者,都可進行救濟;最高檢願意為有爭議性的死刑案件提非常上訴「值得肯定」。 [size=16.003px]最高檢去年底訂定「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後,調閱王鴻偉殺人案卷研議,以四大理由提起非常上訴,包括王是因突遭情變刺激殺人,不同於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王沒有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等極端嚴重殺人罪刑情形。 [size=16.003px]此外,本案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慣例,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加上王在案發後經母勸說投案且自白犯罪,在看守所期間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賠償死者家屬八百一十六萬元,顯見王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之人。 [size=16.003px]最高檢指出,原判決認定王鴻偉從無悔意,顯與卷內資料不符。 [size=16.003px]二○○○年八月間,當年卅三歲的王鴻偉認識年僅廿歲的張雅玲,王展開熱烈追求,張女婉拒;王對此忿恨不滿,曾在日記裡寫下:「我得不到的別人也不要想得到!」 [size=16.003px]同年九月張雅玲出門上班時,王鴻偉開名車表示要載她,張女拒絕,雙方為此拉扯,王開車撞昏張女,載往淡水途中,見張女仍有呼吸,兩度拿車內西瓜刀狂砍對方。
作者記者張宏業、王聖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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