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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前所未聞!老翁當妻面拿雨傘戳列車長屁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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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斗
    2021-8-26 07: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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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發表於 2018-4-4 15:42: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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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8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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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姓八旬老翁日前與妻子搭乘台鐵區間列車時,疑因列車長查票時發生口角,竟趁列車長轉身時,涉嫌拿雨傘捅列車長屁眼,還以雙手比畫出一個「大」的動作,事後老翁雖堅稱雨傘是不小心碰到,但新竹檢方依然認定有性騷擾之嫌,全案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吳姓老翁1月5日上午與妻子搭乘台鐵區間車北上,而行經新豐站與湖口站間時,疑因與列車長查票時發生口角,竟趁列車長轉身對其他旅客查票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持雨傘戳刺屁股中間,藉以達到性騷擾目的。

    列車長當場質問吳男「你剛剛弄我屁股,是什麼意思?」吳男竟雙手比畫出一個「大」的動作,檢方認為,吳男顯然主觀上基於性騷擾犯意,趁列車長不及抗拒而觸碰臀部隱私部位。

    由於被害列車長感覺身體遭侵犯及受辱,立即通報台鐵湖口站處理而循線查獲。

    吳姓老翁喊冤說,雨傘是不小心碰到列車長的屁股,他年紀這麼大了,怎麼可能去性騷擾一個30多歲的大男人?至於他雙手比畫出一個「大」的動作,其實是要說「我不是故意的!」

    然而檢方當庭播放錄影畫面,加上列車長的控詞,認定吳男所為,已經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因此將吳姓老翁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該法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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