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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申請] 申請解禁恢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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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悶
    2012-11-1 03: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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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壇為家I

    發表於 2010-4-14 16:50: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02100120 於 2010-4-14 05:11 PM 編輯

    天殺在 用戶恢復區 有一篇置頂文說
    該恢復區也能申請解除被禁言or禁訪的人

    但因

    禁言的人無法發帖回覆 無法做到申請的動作

    禁訪的人無法進入論壇 更別說能做到發帖申請

    故申請開版


    提議開此版另因
    開新帳號初級用戶也無法進入用戶恢復區

    提議開此版供 最低至乞丐 最高至版主
    都能進入該區

    ps. 可以持乞丐帳號為其他被禁言禁訪的帳號作申請


    非申請禁言 禁訪者 or 版主 在此區發帖回覆
    皆以扣分刪帖處理.

    ps. 乞丐如果在該區申請恢復為一般用戶 因錯區而該扣分

    -------------------------

    解禁原則 -

    [禁言者] 會比 [禁訪者] 還要來的容易 縮短 / 解禁

    [縮短] 禁止時間會比直接 [解禁] 來的容易成功

    ×永久禁言 和 永久禁訪 的會員 恕無法接受 縮短/解禁

    禁言禁訪者不論是要縮短還是解禁
    都必須要有完整的悔過書

    格式如下 -

     欲解禁帳號:
     被禁事由:
     悔過內容:

    ps. 悔過內容必須完整陳述 並誠心悔過.

    ★.申請者 須自行提出欲 縮短 還是 解禁
        縮短必須說明縮短多久
        管理者在處理時 對於申請者的申請只能往下縮短/解禁 不能往上
        ex 申請縮短十天 處理判決時 最高只能縮短十天(含)以下 不能超過十天 更不能申請縮短 卻 處理解禁

    縮短/解禁的管理層 暫定為 分區(含)以上.
    並且請處理的那位管理者去查閱紀錄區是否曾經有過解禁的紀錄
    如果有 請納入考量!

    屆時會開個解禁紀錄區
    不論是被縮短還是被解禁
    請處理的那位管理者至紀錄區留下相關事宜(開版後再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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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5-8-6 04: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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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發表於 2010-4-14 17:03:3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 ok .

    人都會犯錯啊 :">

    重要的是 ,
    那個犯錯的人知道反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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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10-4-14 17:47:44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簡單點可以把恢復區的設定更改一下...
    分成乞丐恢復跟禁言恢復
    其餘的跟上面所提出的一樣
    那就可以省掉一個版塊
    也方便綜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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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悶
    2012-11-1 03: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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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壇為家I

     樓主| 發表於 2010-4-14 18:08:26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簡單點可以把恢復區的設定更改一下...
    分成乞丐恢復跟禁言恢復
    其餘的跟上面所提出的一樣
    那就可以省掉一個版塊
    也方便綜合處理
    冰縈〞雨 發表於 2010-4-14 05:47 PM


    也是可以

    我一開始也有想過

    不過這樣變成有一區會變成子區
    如果乞丐恢復和解禁要一起的話就變成要分類區分

    再加上用戶區 大部分會員都已知只是乞丐恢復用而不知可以解禁
    不然就是在版塊名稱要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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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9-8-18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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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10-4-17 23:11:05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 合併成一區呢
    就是 讓那區 申請一切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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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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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壇為家I

     樓主| 發表於 2010-4-17 23:21:33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 合併成一區呢
    就是 讓那區 申請一切的解除
    goddameit 發表於 2010-4-17 11:11 PM


    嗯. 用分類分開

    在沿用我上面提到的一些規定

    在做綜合 調整。

    (我建議改一下用戶恢復區的名稱 目前來說 大部分會員都僅知道該區只能乞丐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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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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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10-4-17 23:44:0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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