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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版主刪除我的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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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13-5-3 19:10: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照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第 一 章第 4 條第五款請求刪除。
我有權要求論壇停止收集我的網路上行為及基本資料。

希望貴論壇於1個月時間內(102年6月3日前)刪除我於貴論壇的網路足跡。

如有疑慮請洽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

本文我已拍照記錄,如貴論壇未執行我的權利,我將相關事證敬交網路警察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法源依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I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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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9-8-18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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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13-5-3 19:40:25 | 顯示全部樓層
    請直接向網警申請, 我們再接到正式且有效的法律公文的後才會執行.

    其他事宜將由我們的網管和所有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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