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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社會] 過戶才發現是凶宅 法院判賣方須賠償3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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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4-30 0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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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發表於 2015-6-11 15:19: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原創作者: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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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9%81%8E%E6%88%B6%E6%89%8D%E7%99%BC%E7%8F%BE%E6%98%AF%E5%87%B6%E5%AE%85-%E6%B3%95%E9%99%A2%E5%88%A4%E8%B3%A3%E6%96%B9%E9%A0%88%E8%B3%A0%E5%84%9F375%E8%90%AC%E5%85%83-043426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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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Wnews – 2015年6月11日 下午12:34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南投一名劉姓男子,102年購買台中一戶住宅,不料交屋後才被鄰居告知,曾有人在房內上吊自殺,怒告賣家邵姓兄弟隱瞞屋況,紹姓兄弟則抗辯,命案非他們持有產權時所發生。最高法院今(11)日認定邵姓兄弟需為凶宅負責,判賠375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劉男當年以1500萬向紹姓兄弟購買名下位於台中西屯區的房子,過戶後才發現凶宅事實,認為邵姓兄弟刻意隱瞞,要求兩人連帶給付應減少的價金800萬元。


    但邵姓兄弟辯駁,他們是在2006年9月借名給王姓投資客購屋後,再轉賣過戶給劉男,認為當初與劉男洽談,也僅保證他們持有房子期間,無非自然死亡情形,並非惡意欺瞞。


    不過,法官認為,兩者買賣契約並未載明「賣方不必對持有產權前的凶宅事實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條文,認定邵姓兄弟抗辯無效,應就凶宅所耗損的25%經濟價值,判賠劉男375萬元,此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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